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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导师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2-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西北工业大学一流本科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校教字〔2020〕341 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一流研究生人才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校研字〔2021〕348 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以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为主线的高等工程教育改革,探索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的开放式优生优培,结合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导师由中心负责聘任和管理,导师按照“自愿申请、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中心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管理;师生按照“依托项目、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对。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聘任的所有创新创业实践导师。

第二章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良好;

(二)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和创新创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热心创新创业教育,热情关爱学生,自愿承担创新创业实践导师工作,履行创新创业实践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身体健康,能经常到校开展工作,在从事创新创业指导和教学方面有良好的精力保证。

第六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身份之一:

(一)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强影响力、具有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家或创业者;

(二)在政府、行业协会组织中熟悉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较深的创新创业理论造旨,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的高校教师;

(四)风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有个人直接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与孵化的成功案例;

(五)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导师聘任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中心专家组审核,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由中心发放聘书,聘期2年。

第三章

第八条 导师职责

(一)在中心的统筹下,创新创业实践导师参与指导中心开展具体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二)导师对中心的实践类活动线下指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其它途径的指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导师对参与的中心创新活动运营情况跟踪指导并详实记录,每年度提交对于创新活动项目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四)积极来校参加项目路演、创业竞赛、培训讲座、课程授课、创业论坛等活动,共同营造创新创业校园文化。

(五)为所指导的创新团队成员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协助中心建立创新创业实践训练基地。

(六)须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商业机密、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 导师权益

(一)应中心邀请,导师承担讲座培训、项目评审等工作,劳务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指导学生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成绩的,按照学校和中心的相关规定给予师生团队(获奖证书上体现的参赛学生与指导教师)奖励。

第十条 中心负责组织导师和创新活动成员进行交流,并记录导师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汇总导师的指导工作情况。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每学年进行1次工作总结,每个聘期完成1次综合考核。聘期结束时将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

(一)导师指导学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的业绩;

(二)导师团提交的每位导师每学期的当面指导记录;

(三)学员对导师的期末评议;

(四)中心的日常工作记录与期末评议。

第十三条 导师解聘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中心相关制度;

(二)违反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要求;

(三)导师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未按照要求参加对创新团队当面指导的;

)泄露学员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的;

)未经中心批准私自开展知识产权转化。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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