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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安全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2-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和科研生产秩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校办字〔2015〕2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责任划分

第二条中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是中心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责任划分

总支书记、中心主任是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心教职工对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制保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督促和检查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醒目位置,严格执行,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组织中心教职工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按期审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 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的教学安全巡查以及节假日前对中心的教学设备、实习场所门窗、消防设施、水电、特种设备等设施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过渡预案,并由中心主管安全的副主任组织整改验收。

第七条 设置消防检查点。消防设施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消防设备,确保中心消防设施在有效期内,且处于应急状态。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更换。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如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或及时拨打救援电话进行专业救援,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及标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完善考核奖惩及问责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

中心考核体系,作为评价评比的重要依据,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四章

第十 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11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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