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规范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服务管理工作,促使各项科研协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科技服务,包括外来协作和委外协作。
第三条 中心领导的权责划分责任到人。
(一)中心主任:对科技服务负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科技服务业务洽谈,合同拟定、任务实施、过程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三)金额不满2万元,由分管领导审批执行;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由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批准签订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中心主任批准签订合同。
(四)中心办公室:结算、报账工作。
第四条 中心对于各项科技服务的管理流程如下:
(一)外来协作
(1)在明确能承揽外来协作任务的情况下,由计调、工艺、外协人员商议提供任务的初步计划和报价,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洽谈,并参与核价。
(2)外来协作列入中心的科技服务计划,由中心分管领导统一下达。
(3)财务结算: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合同价格,依照合同付款方式或学校财务规定,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结算。
(二)委外协作
(1)因中心人员、设备及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加工计划需求时可委外协作。
(2)中心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过程,例如: 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可委外协作。
(3)优先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作为委外协作单位。
(4)重要零部件加工定点,由技术、检验、外协等有关人员会商选择,经试加工拟定协作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为委外协作单位。
(5)中心依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对委外协作单位的质量、进度、服务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委外协作资格。
(6)需委外协作的零部件种类及价格由外协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7)外协人员负责合同执行,并依据质量要求协助检验对零部件协作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确保协作零部件质量并按时交付。
(8)零部件提交中心验收应持有委外单位的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中心验收合格后,开据中心检验合格证。委托外协厂家的合格证、相关的检验报告一并由检验室存档。
(9)外协人员将合格零件和中心检验合格证提交中心分管领导,同时填写验收单一式三份,验收并签字。
(10)分管领导将协作票据、验收单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审批,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结算报账手续。
第五条 中心对于科技服务的规范要求如下:
(一)中心各部门和个人禁止对外承接协作任务。
(二)科技服务所有收支全部提交学校财务处进行结算。
(三)对于私自承接协作任务收入不交、少交或私自截留的人员和部门,中心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各类评奖推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