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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4-25   点击数:[]

校工字〔202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与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实行届期制,应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务公开机制,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教代会配合学校党政积极引导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的要求,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部门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代表可以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定期进行咨询或质询。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享有公民权、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身份合二为一。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学和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全校代表的50%左右,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7%左右确定。各学院(或部门工会)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是当然代表,应将他们的名额直接分配到有关学院(或部门工会)。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原选举单位可对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的规定程序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选举单位或长期出国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可补选。凡需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教代会按学院(或部门工会)建立教代会代表团。代表人数在5人(包括5人)以下的单位可以联合组团,代表团正副团长从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检查、监督和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阻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树立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应主动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会。离退休的原校领导干部和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处级领导干部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指导大会召开并负责处理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建立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落实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意见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布置、督促职能部门落实提案工作并负责完成提案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提案审查落实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在召开前应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指导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代会召开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讨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名单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名单,通过教代会主要议程等。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决议、提案和意见是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重视决议、提案和意见的落实办理工作。

第三十条教代会应加强档案管理。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教代会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应齐全完整,科学规范。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增替补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部门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完善代表巡视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工作咨询制度等;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沟通协调做好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代会代表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等活动占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等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学院教代会

第三十四条高校内部建立学院教代会制度是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建立健全学院教代会制度已经成为学校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凡是学校正式建制的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位)原则上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可召开教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80人(含8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与学院教代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位)召开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由《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0日七届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校工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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