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工训字〔202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全体教职工对中心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中心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精神和学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主任为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领导中心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中心的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中心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
(四)中心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中心应当坚持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第六条 中心的政务公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凡涉及中心重大问题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政务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努力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七条 中心公开政务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涉及科研核心技术、经济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教学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中心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中心教职工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参与决策执行的政务信息,中心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一)涉及中心建设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包括中心的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中心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建设情况。
(三)有关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的情况,包括中心岗位设置、人才引进和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变动、项目申请等情况。
(四)涉及中心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包括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科研资金、各类专项经费拨款和使用情况等。
(五)涉及教职工奖惩的情况,包括各级各类先进评选的名额分配、评选程序、评选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年终绩效的实施办法和结果、对个人的处罚决定等。
(六)涉及中心领导干部履职的情况,包括领导工作分工和公务接待等情况。
(七)中心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中心网站、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给予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中心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习、工作、科研等需要可以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中心教职工和学生申请获取中心政务信息的,应当向中心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心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中心办公室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中心办公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心办公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办公室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
第十九条 办公室在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情况把握不准或情况较为复杂时,可报请中心主任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中心党总支负责监督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督政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了答复和解决。
第二十一条 中心部门工会负责对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平时要注意听取收集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等由中心统一安排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学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