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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开放共享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2-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为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培养高水平人才,更好支持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打造一流水平的公共实践和科研服务平台,提升对校内外科研团队科技服务的支撑力度及服务水平,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西北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439号)(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后为校科字〔2019350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工程实践训练共享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的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管理,依据教学实习情况,通过共享中心对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三条 共享中心在校园网国研院仪器设备共享预约系统公开设备预约、使用情况,便于用户安排使用时间,提高服务透明度及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共享中心为每台、套设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使用正常。

第五条 共享中心仪器设备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故障、维修及使用记录完整。

第六条 共享中心仪器设备出现损坏事故或零部件丢失,应按照附件1处理。

第三章 预约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我校师生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校外人员注册账户后,需持相关证件至学校共享中心激活账户。

第八条 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 使用者可以委托相关指导老师加工,也可以在指导老师的监管下自己操作设备,但自己操作设备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核确认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原则上一学期培训一次,新购置设备使用前将组织培训。

第十条 预约时应注意可预约的时间段,原则上应在预约时间内完成设备操作,以免影响教学实习和其他预约人正常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延时申请。因特殊情况取消任务的,应在24小时前提醒管理人员取消预约。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中心仪器设备对校内本科生采取减免加工费的政策。对校内外科研团队和企业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设备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由共享中心统一对校内外收费,所有费用进入共享中心在学校财务处的专用账号,并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共享中心依据共享服务工作量,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中心考核绩效发放管理办法》,对参与共享服务的个人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共享设备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种加工服务活动。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取得的各项收入,全校通报批评,并永久取消其账号的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教学实习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共享的服务水平,在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主页和预约系统网站上设立客户投诉、建议箱,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均可投诉,调查确定的投诉意见作为教职工个人评价评比的重要依据。

)非正当理由拒绝科研服务要求;

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仪器设备共享费用;

)向服务对象提出不合理要求;

)无故拖延科研加工时间。

第十六条 共享中心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周内,对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投诉,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进行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做为当年个人评价评比的重要依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本预案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 本预案自2021年1129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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