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4-25   点击数:[]

《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工训字〔202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工程实践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中心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程序化,根据《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教职工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心教职工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中心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心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中心教职工大会在中心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中心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审议中心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学、科研、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涉及中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事项、经济分配方案、津贴和奖金的分配方案、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中心领导干部;

(五)在学校或中心的部署下,民主推荐中心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六条 中心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合理吸收和采纳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中心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心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中心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全体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中心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和中心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来确定。

第十条 在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工会为中心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中心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征集议题,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等;

(三)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中心工会主席作为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参加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相关专题会议,反映群众的意愿,了解中心的工作;

(五)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会议筹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召开前期的筹备工作:

(一)由中心党总支下发召开教职工大会的通知;

(二)中心教职工大会领导小组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安排和中心改革发展、重要管理制度、经济分配与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报中心党总支审定;

(三)确定会议主持人;

(四)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发布会议通知;

(五)对需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大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六)涉及需要报告学校的内容,大会召开前两周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校工会备案。

第六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的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大会说明会议筹备过程的情况;

(二)宣布会议日程和议程;

(三)听取中心工作报告和其他事项、方案的说明;

(四)组织教职工分组讨论中心工作报告、文件或方案;

(五)收集、整理教职工讨论后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意见建议办理

第十四条 中心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一)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由中心工会具体负责征集。意见建议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心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二)意见建议的整理或确立工作主要由中心工会主席和党总支书记负责。办理意见建议的方案和措施由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具体落实工作和办理意见建议的方案由行政负责。

(三)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四)中心应重视教职工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则(试行)》
下一条:《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实践训练中心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实施办法》